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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6-01-29 浏览:189次

  自考学士学位请求及颁发注意事项

  一、申报学士学位程序

  1.高等教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契合学士学位批阅条件,于发毕业证的一起(通常3月初)向本地教学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单位提出请求,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相片一张。

  2.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请求人档案资料(包含本科毕业生判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果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收拾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资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颁发权的主考校园。

  4.6月底主考校园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请求对请求学位者逐一评定,评定合格,颁发学士学位,未经过者不再补授。

  二、不颁发学士学位目标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颁发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校园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考试时期,有违纪、作弊行动遭到处理者;

  3.未获得请求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三、颁发学士学位程序

  1.参与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校园报名。

  2.契合学士学位颁发条件拟请求学位者,须持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校园学位办请求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请求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校园审阅,省自考办审阅成果后,交主考校园成教院(如郑大自考中心),报校园学位委员会审阅。

  3.高等教学自考本科毕业生请求学位者应向主考校园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定等费用,详细规范按有关文件精力履行。一起向主考校园交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校园学位办将评定成果等相关资料抄送省学位办存案,一起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检。